2)第44章 杂种性质 (1)_物种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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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非常能育,因此他就采用快刀斩乱麻的办法,果断地将它们列为变种。该特纳同样将此规律一般化了;而且他对科尔路特举出的十个例子的充分能育性存在异议。然而在这些及众多的另外的一些例子中,该特纳只好小心地去数种子的个数,以期指出当中有某一程度的不育性。

  他常常将两个物种首次杂交时所得到的种子的最多数目还有它们的杂种后代所产生的种子的最大数量,与它们从未杂交过的亲种在自然状态下所形成的种子的平均数量进行对比。然而十分错误的原因就在这里发生了:进行杂交的某种植物,必得去势,更关键的是必得隔离,好避免昆虫携来别的植物的花粉。该特纳用以进行试验的植物差不多都为盆栽的,摆放在他房屋的一间屋子内。如此做自然经常会影响某种植物的能育性,因为该特纳在他的表中所列举出的差不多有二十例的植物,全部被去势了,而且用它们各自的花粉实行人工授粉(不包括难以施行手术的所有的荚果植物),这二十种植物中的十种,在能育性方面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此外,该特纳多次让一般的红花海绿与蓝花海绿进行杂交,这些种类曾被最杰出的植物学家们列为变种,结果发现它们是完全不育的。我们不妨推测许多物种在彼此杂交时是不是像该特纳所说的那样是完全不育的。

  情况的确如此:一方面,每个不同物种杂交时的不育性,在程度上是如此不一样,而且在还没有怎么察觉到时,它已经慢慢消失了;另一方面,纯粹物种的能育性极易被种种环境条件所影响,以至于为了实践,很难讲明完全的能育性是在什么地方停止的,而不育性又从哪里开始的。对此,我认为最富经验的两位观察家科尔路特与该特纳所提出的论据最为可信,他们曾经对一些完全相同的类型得出截然相反的论断。对于有些可疑类型,到底应该被列为物种还是变种这个问题,倘若将最杰出的植物学家们列举出的论据,同不同的杂交工作者由能育性推导出来的论据、或者同一观察者在不同时期的试验中所推断出来的证据进行对比,也很有意义,然而在此我不加以详说了。从这里能够表明,不管是不育性还是能育性都不可以作为区别物种和变种的确定标志。由这一来源推出的论据逐步变弱,它与从别的体质和结构方面的差别中所推出的论据一样令人怀疑。

  对于杂种在持续世代中的不育性,尽管该特纳小心地避免了某些杂种与纯种的父母自相杂交,可以将它们培养到六代或者七代,在某个例子里还达到了十代,然而他却断定,它们的能育性并没有增加,而通常却极大地和突然地减低了。对于这一减低的情况,最应关注的是,当双亲在结构上或者体质上一起发生任何偏差时,遗传给后代时往往程度会更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杂种植物的雌雄生殖质造成影响。然而我认为它们能育性的降低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出自一个单独的原因,就是过于相近的近亲交配。我曾经进行过大量的实验而且搜罗到大量的事实,一方面说明了如果和某个不同的个体或者变种进行偶尔的杂交,后代的生活力与能育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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