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64章 问题的主要原因,所有人都有责任!_让你做律师,怎么全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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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合议庭成员无任何违规行为,对于案件的审判他们审判院绝对会公平公正。

  当天下午,明城市武协局对律师赵某某的情况做出公开通报。

  在通报当中,对于赵某某的行为已经立案侦查,她也如实交代自己的情况,纯属个人行为,和其他人无关。

  紧跟其后的便是地检署的调查公告,表示检察员没有任何违规问题存在。

  而李晨也收收到了审判院的审理通知,于审判开庭的前一天晚上乘坐飞机抵达明城市。

  选择好酒店,李晨也是早早的睡下。

  次日八点半,李晨达到审判院门前,和张振宇的家属一同进入审判院内。

  还是同样的场景,不同的是原告及对方律师少了几个人…

  负责起诉的律师看到李晨的到来,下意识的往一旁挪了两步,想要和他保持距离。

  这个家伙太狠了,还是离远一点比较好。

  他可不想和那个女律师一样,打个官司还把自己给送进去了。

  八点五十五分,审判室的门从里面打开,李晨和张振宇的家属率先进入审判室,其他人则是带他们进去后才进入审判室。

  九点走,案件重新审理…

  走完程序,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成员相继走入审判庭。

  王法官入席后,先说了那个女律师的情况:

  因为她收了委托人的钱,又害怕受到对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影响,这才去找辩护人,让对方产生一种必败的想法。

  对于这个结果,李晨自己都有些错愕。

  这………

  也行么?

  说完律师的情况,王法官看向辩护人位置上的李晨:“辩护人,现在请你继续发表你辩护的意见。”

  “好的审判长。”

  李晨听言开始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对于这起案件,我有五点辩护意见。

  第一,案发地点。

  案发地点是学校,所涉及到了(和谐内容)

  第二点,张振宇的处境。

  事发在凌晨,在一开始的王国维的行为,从第一次踹开门到最后的阶段,他的侵害是持续性的。

  而张振宇和王国维事先并不认识,又没有矛盾冲突,那么在面对王国维的施暴情况,我们可以确定,张振宇就是无过错方。

  第三点,群体行为。

  在本次案件中,第一次的时候,张振宇被人抢走被子,他也没有任何的过激反应,而在学校的监控视频中,也是有人进行阻拦,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他的反应来判定,他所处的环境是绝对安全的。

  而在第二次时,张振宇被人强行来出宿舍,监控中也并没有看到有人阻止对方施暴的行为。

  也正因为缺少了这份安全感,才让张振宇有拿刀来保正自己的不被侵害的行为。

  第四点辩护意见,正当防卫的定论。

  在司法定义中,正当防卫一直是保护自己不被侵害的合法手段,而司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不能带刀防卫。

  而在案件的视频中可以判断,张振宇最开始的行为就只是要防卫自己不被施暴,如果他是带着伤害的意图,完全可以在宿舍时就能够对别人事实伤害。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如果张振宇没有被人殴打,那他就不可能持刀杀人。

  第五点,学校和其他人的责任。

  在案件中,事发在学校,而几人又是喝酒后施暴,到底是在哪里喝的酒,是在校内还是校外,作为一个封闭式管理的学校,酒又是怎么来的?

  我个人认为这是学校的疏忽,对安全和管理的疏忽。

  也正是因为他们,才间接导致了张振宇持刀反杀两人的悲痛结局。

  还有当时所谓劝阻的同学,他们如果是真的劝阻,也不能会有接下来张振宇被迫自卫情况。

  综合所说,我认为,如果张振宇是故意伤害,那他们也应给是被告,是绝对不能够做在听审席上的,他们就应该和张振宇一样全部坐在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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